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支持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湿地保护恢复与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湿地保护先进技术,开展湿地保护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