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湿地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农牧、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