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湿地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农牧、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