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