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建立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约谈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