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日报,并定期发布本市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