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日报,并定期发布本市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