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供电企业,是指持有供电营业许可证,在依法划定的供电营业区内从事供电经营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