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窃电,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交电费;对居民用电户并处窃电金额一倍罚款,对非居民用电户并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