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四章 窃电行为的检查和处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窃电案件,应当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以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