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四章 窃电行为的检查和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视情况依法中断供电:(一)为制止正在发生的窃电行为;(二)拒绝、阻碍、拖延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或者用电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中断供电,不得影响其他用电户正常用电,不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用电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上级单位或者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单位应当在三日内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