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