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