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