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