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有关事务,组织、指导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各级财政、物价、工商、税务、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工会组织依法监督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