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每招用1人处以 500 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