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自招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