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自确定招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被招用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