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含涉外婚检,下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婚前保健工作的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保健机构)的名单,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到经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