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未查验并留存出生医学证明而进行登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