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未查验并留存出生医学证明而进行登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