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医疗保健服务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积极开展母婴保健科学研究;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母婴保健知识。

本省推行和完善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