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进行医学技术鉴定。出现其他医疗纠纷按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