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三十一条有效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到妇幼保健机构按规定项目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书后,方可从事托儿所、幼儿园工作。患有国家指定传染病,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等疾病的,不得从事保教、炊事及婴幼儿看护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