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五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以孕产期保健为主要内容的生殖健康保健服务:(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与咨询;(二)为孕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管理;(三)为孕妇住院分娩和治疗提供必要条件,完善产时监护制度,推行新生儿复苏技术;(四)为产妇提供母乳喂养、新生儿护理等医疗保健服务;(五)为产妇定期进行产后访视;(六)省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