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五章 防汛抗洪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