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已废止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以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