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改建、扩建原有建筑物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的,除办理规划手续外,还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