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土地整理。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制定土地整理实施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参与土地整理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则。土地整理经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