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到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监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