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凡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文件,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损坏、涂改。

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付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