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