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