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在同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经费中列支。省人民政府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制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