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在同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经费中列支。省人民政府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制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