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农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应当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