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农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应当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