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业环境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不得擅自在农业用地、草原、养殖业水域及灌溉水源弃置、堆放有害固体废弃物。确需堆放的,应当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并采取防止渗漏、径流、扬散等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