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水利工程物资、器材、设备,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