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