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