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