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