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因产权所有人、管理人管护不善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