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损坏、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