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设置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综合交通规划、公共停车设施发展规划的要求,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