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政设施的养护车辆和设备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执行抢修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临时停车的限制。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