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二十二条有效市政设施的养护车辆和设备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执行抢修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临时停车的限制。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