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因交通事故损坏市政设施的,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管理者或者所有人;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由赔偿责任主体负责赔偿。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