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设置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病死畜禽来源、数量、处置方式等无害化处理情况档案并保存三年。饲养畜禽的个人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应当将病死畜禽送交无害化处理场所或者向无害化收集处理单位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