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