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