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对从事动物疫病免疫、监测、检测、诊断、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