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做好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