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科学技术人员抄袭、剽窃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将有关违法行为记入其学术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并自该行为被记入学术诚信档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科学技术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励。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