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相关规定,保障资金投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项检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